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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為提供產業自主及加速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之誘因,我國於「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授權下,自104年12月31日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將減量成效轉換為「減量額度」並核發予參與之企業,至112年2月15日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告後,原抵換專案停止新專案申請,惟已註冊專案仍可繼續申請減量額度。
為持續誘發企業執行減量措施之意願,故在過往執行基礎上重新改善整體制度,並在氣候法授權下,於112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企業如願意執行減量,並符合前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則可申請新的「自願減量專案機制」,量化其減量成果並轉換為發展措施之資金。
另為鼓勵事業執行開發行為範圍外之減量措施,事業得依「環評增量抵換」機制提出減量措施列為抵換來源,並透過簡化計算公式及固定參數等保守性原則計算減量效益,以提高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意願。
前述「自願減量專案」、「抵換專案」及「環評增量抵換」皆屬我國促進溫室氣體減量策略,其實施之目的,係為提供產業進行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讓減少排放量的概念能夠逐漸融入至產業整體經營管理策略之中,以降低未來更嚴格之管制措施時可能造成的衝擊影響。
上述三項溫室氣體減碳策略,期望促使企業投入資金至相關減量技術之研發、或協助尚未展開行動之企業加速其減量措施實行等,回饋至我國溫室氣體減量之實質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