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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通過

93

已核發額度

2,437萬噸 CO2e

額度通過

31

自願減量專案簡介

我國於112年2月15日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並公布施行,其中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之誘因,以簡化程序、鼓勵參與及擴展成效為方向,將自願減量機制應符合之基本原則納入,於112年10月12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作為推動自願減量專案之法源依據。

自願減量專案旨在提供事業執行減量措施後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專案情境),與未執行減量措施狀態時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基線情境),相比造成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或是增加溫室氣體移除量),而此減量/增匯成效可向本部申請自願減量專案註冊,並經認可後取得減量額度。

自願減量提供事業執行減量措施溫室氣體排放量,與未執行減量措施狀態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減量/增匯成效可申請自願減量專案註冊,並經認可後取得減量額度.

申請資格條件

(1)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本辦法係供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申請,故無法以個人或住家名義提出申請,另本法所稱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公協會屬於民間機構,故可提出申請。

(2)另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申請案件之專案邊界內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a.將已向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
  b.包含本法第28條規定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
  c.包含本法第21條第1項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
  d.包含依本法第35條第1項公告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
  e.註冊申請日3年前執行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減量措施。

(3)受本法第21條、第28條、第35條納管者,如執行自願減量措施之專案邊界內並未包含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仍可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

申請程序

分為「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兩個階段,以下說明:

(一) 註冊申請:申請者應使用本部審定公開之減量方法撰寫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並依本部指定該減量方法之確證方式執行,若所使用之減量方法規定為應執行確證作業者,申請者應選擇本部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專案計畫書確證。具備溫室氣體查驗業務資格之查驗機構可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查驗管理區查詢

申請者完成自願減量專案計畫書,並依本部指定該減量方法之確證方式執行後,將相關資料上傳至本平臺並檢具申請書向本部氣候變遷署提出申請取得註冊;經審查通過後即完成自願減量專案註冊。

(二) 額度申請:申請者依照註冊通過之專案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及撰寫監測報告書,並依本部指定該減量方法之查證方式執行,完成後將相關資料上傳至本平臺並檢具申請書向本部氣候變遷署申請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發自願減量專案減量額度。

自願減量專案申請程序分準備期,註冊申請,額度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經查驗確證後,申請者檢相關文件向部提出註冊申請,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即完成自願減量註冊.

申請檢附文件

自願減量專案之「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應依管理辦法檢附以下文件提出申請:

(一) 註冊申請: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本平臺,並檢具申請書向本部氣候變遷署提出。
 1、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1)溫室氣體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2)基線計算方法。
  (3)外加性分析。
  (4)減量計算說明。
  (5)監測方法。
  (6)專案活動期程。
  (7)環境衝擊分析。
  (8)公眾意見。
 2、使用之溫室氣體減量方法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確證者,應檢附查驗機構出具之確證總結報告。
 3、減量成效計算表(含計算公式及應用數值)。
 4、向國外機關(構)申請註冊通過之相關文件或未重複註冊專案之切結書。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二) 額度申請: 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本平臺,並檢具申請書向本部氣候變遷署提出。
 1、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1)專案活動描述。
  (2)監測情形說明。
  (3)減量計算。
  (4)法規外加性分析。
 2、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3、專案邊界涵蓋參與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檢附溫室氣體減量無重複計算之相關證明。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