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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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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冊通過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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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核發額度2,437萬噸 CO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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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度申請通過31

抵換專案簡介

環境部(改制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產業早期投入溫室氣體減量行動,於民國99年9月10日以行政規則方式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以下簡稱推動原則)作為產業減量之誘因機制;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發布施行,為確保國內減量機制能於本法公布後持續運作,本署爰依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並參考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及推動原則實際推動經驗,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發布訂定「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並於本區規劃抵換專案及減量方法之案件管理專區,以鼓勵排放源進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作為減量額度核發認可之窗口;其中先期專案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後依據本法第3條第13項終止受理申請。

抵換專案介紹

一、抵換專案定義及類型

法源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於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溫管法第三條第十五項明確定抵換專案「溫室氣體排放額度抵換專案(以下簡稱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排放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確證,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碳匯量有關的專案。」;此外,本署依據溫管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訂定發布「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作為本署推動抵換專案之法源依據。

抵換專案類型:抵換專案依照申請者資格分為計畫型及方案型,計畫型抵換專案申請資格為專案實際執行者或投資者,而方案型抵換專案申請資格為整合管理專案及分配減量額度之單一權責機關(構)。

抵換專案實務作法:執行抵換專案排放源後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專案情境),與在照常營運的狀態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基線情境)相比造成了溫室氣體減量,而此減量績效可向本署申請認可取得減量額度。欲申請抵換專案減量額度之申請者,應依本署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專案計畫書與查驗機構確證後再向本署申請註冊,經註冊通過且執行專案後之減量實績經查驗機構查證及本署審查通過後,可取得減量額度。

抵換專案定義及類型

二、抵換專案申請資格條件

申請者符合管理辦法規範執行抵換專案者即可提出申請。

三、抵換專案申請程序

  抵換專案申請程序分為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兩個階段,以下將分別說明計畫型及方案型抵換專案之申請程序:

(一) 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
申請者引用符合本署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並應選擇本署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確證。具備溫室氣體查驗業務資格之查驗機構可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查驗管理區查詢「查驗類別B」。
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註冊申請;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計畫型抵換專案註冊。

(二) 計畫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計畫型抵換專案完成註冊後,依照註冊通過之專案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此外,應選擇本署審查通過的查驗機構進行監測報告書查證。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減量額度。

抵換專案申請資格條件

(三) 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
申請者引用符合本署認可之減量方法研擬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並應選擇本署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確證。具備溫室氣體查驗業務資格之查驗機構可於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查驗管理區查詢「查驗類別B」。
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子專案計畫書皆經查驗機構確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註冊申請;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
完成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得於計入期期間研擬新增之子專案計畫書,應選擇本署核可之查驗機構進行計畫書評估作業,經查驗機構評估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新增子專案註冊申請;計畫書經本署審查通過後,即完成新增子專案註冊。

(四) 方案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方案型抵換專案及其子專案完成註冊後,依照註冊通過之計畫書執行專案並進行監測,並依實際監測結果計算減量績效且提出監測報告書,此外,應選擇本署審查通過的查驗機構進行監測報告書查證。監測報告書經查驗機構查證通過後,申請者得檢附申請書等相關文件向本署申請減量額度。

方案型抵換專案註冊申請 方案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四、抵換專案申請檢附文件

  抵換專案之註冊申請與額度申請應依管理辦法並檢附以下文件提出申請:

(一) 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註冊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計畫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3、經確證之計畫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1)減量方法應用說明。
  (2)基線計算方法。
  (3)外加性分析。
  (4)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5)監測方法。
  (6)專案活動期程。
  (7)環境衝擊分析。
  (8)公眾意見。
 4、已申請先期專案者,應檢具抵換專案減量不重複計算文件。
 5、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6、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二) 計畫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3、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1)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2)監測成果。
  (3)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三) 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註冊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方案型抵換專案確證總結報告。
 3、經確證之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及子專案計畫書各一份;其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如下,子專案計畫書並應依方案型抵換專案計畫書內容項目填寫且具備一致性:
  (1)減量方法組合應用說明。
  (2)基線計算方法。
  (3)外加性分析方式。
  (4)子專案之新增條件。
  (5)減量或移除量計算說明。
  (6)監測方法。
  (7)專案活動期程。
  (8)環境衝擊分析。
  (9)公眾意見。
 4、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已註冊之方案型抵換專案,應檢具申請書、未向其他國內外機關(構)重複申請減量額度文件、查驗機構確認之子專案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始得申請新增子專案註冊。

(四) 方案型抵換專案額度申請
 1、申請書。
 2、查驗機構出具之查證總結報告。
 3、經查證之監測報告書,其內容如下:
  (1)減量執行單位基本資料。
  (2)監測成果。
  (3)數據品質及減量成果。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