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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自願減量專案?
- 政府為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之誘因,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授權訂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將自願減少排放量和移除大氣中溫室氣體之成效,認證為本法下定義之「減量額度」,以加速促進相關措施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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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時,有哪些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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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申請程序及流程圖請至本站【自願減量專案/專案說明】中查詢;
- 應使用最新版本之申請書件,請至本站【自願減量專案/申請書件下載】;
- 應使用最新版本(或提交申請當下尚可使用版本)的減量方法,國內減量方法可於本站【自願減量專案/減量方法查詢】中確認、國外減量方法請至CDM網站中確認;
- 應注意所使用之減量方法,是否有在本站中公布應一併提交之檢核表。(例:使用AMS-II.C.提出申請者,應提交《使用AMS-II.C.減量方法之註冊申請案檢核表》
- 釐清本專案之參與者清單,如有收受相關補助,則應將補助單位納入參與者,並議定減量額度分配比例(應提具之佐證文件請參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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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如何確認是否具備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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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4條,本辦法係供事業或各級政府提出申請,故無法以個人或住家名義提出申請,另本法所稱事業指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行政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公協會屬於民間機構,故可提出申請。
- 另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於申請案件之專案邊界內不得有下列任一情形:
- 將已向中央有關機關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納入。
- 包含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
- 包含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
- 包含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公告應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
- 註冊申請日三年前執行之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減量措施。
- 受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納管者,如執行自願減量措施之專案邊界內並未包含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第一批及第二批排放源,仍可提出自願減量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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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專案申請?是否僅於線上系統執行申請程序即可?
- 請於本站【會員登入】功能中辦理網站會員申請(審核時間約3-7天);
- 下載最新版本之申請書件進行撰寫;
- 請至本站【自願減量專案/自願減量專案註冊申請】,點選【新增自願減量專案】並填寫接續線上系統資料;
- 完成線上系統資料填寫及存檔後,於本站【自願減量專案/自願減量專案註冊申請】之申請清單中,下載申請書並接續執行核章作業。
- 以正式公文(紙本或電子皆可)檢附申請書及相關申請資料(1份),函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同日於【自願減量專案/自願減量專案註冊申請】之申請清單中點選【送出申請】,始開啟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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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11條第五項,如何認定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減量措施為註冊申請日三年內執行,其認定之執行時間點,以及需提交哪些資料佐證?
- 認定之執行時間點可為:專案措施已完成招標程序之日期、已完成發包簽約之日期、或建造完成之日期,並檢具相關招標書件、簽約文件、或驗收文件等做為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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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具備相當之專業性,是否有推薦之輔導單位名單?
- 申請單位可先參考已公告於本站之通過註冊案件計畫書,作為規劃之參考;另經濟部產發署「產業永續發展整合資訊網」列有永續發展服務機構名單,其中具備「SD402溫室氣體減量服務」資格之單位,應具有相關輔導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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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申請之專案所使用的減量方法,如依規定需執行第三方查驗證,可至何處查詢具查驗證資格之單位名單?
- 請至「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的「查驗管理/合格查驗機構」頁面,於「本部許可查驗項目之查驗機構/查驗類別」中,選取「查驗類別B」,以查詢各類別之合格查驗證機構。